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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写的遗嘱,为什么可能被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5-07-15 3人看过

某老人手写一份遗嘱,写明房产由小儿子继承,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内容有涂改,也没有见证人。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这类争议在继承案件中占比很高。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实务提示:优先选择打印遗嘱并全程录像,或者办理公证遗嘱;立遗嘱后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更新并销毁旧件,避免多份遗嘱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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