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拆迁房屋补偿款分割解答》被拆迁房屋“同住人” 正确理解
发布时间:2023-08-04 2084人看过
上海高院《拆迁房屋补偿款分割解答》被拆迁房屋“同住人”
正确理解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上海法院处理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的依据文件。对其中的“同住人”的理解,法官往往理解出现偏差,致使判决千奇百怪。
下面以一个上海法院判例为例子加以论述。律师的申诉状如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177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23)沪 02民终2059 号判决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项: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庭调查时,与代理人争辩本案无“拆迁许可证”,故不适用《解答》第5条“视为同住人”规定。令人瞠目结舌!其应当认为有许可证,即便没有,也属违法拆迁,丝毫不影响同住人被补偿权利,且应当享受更多利益。“视为同住人”只要求有户口并居住,或者无户口住5年,而申诉人有户口住16年!如果申诉人不享受拆迁补偿款,天理难容!二审已经充分解释“同住人”不是征收房屋处需要常住户口有一年以上的意思。更难容的是,一审判决未直接阐明“同住人”,未明示判决理由,以“技巧”和横蛮示人。
一、二审判决“同住人条件之一为“在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户籍末次迁入后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系在对《解答》“在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意思做处心积虑、随心所欲解读,篡改,借助句子语感的让人想当然的迷惑,做枉法裁判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征收决定时,在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上文中,“作出征收决定时”,是表示一个时间的状语,“在征收房屋处”,是个表地点的介词结构状语,不是句子主干;其后有二个逗号,“实际”前一个逗号,“且”前一个逗号,各为一个并列句,即有三个简单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百度:并列句:在一个完整的句子中,分别针对某种事物的几个方面进行描写的句子。语文中的并列句:是由并列连词把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简单句连在一起的句子】
并列句中,逗号可以换成分号,意思不变。
可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平列,并列关系,前者不是后者原因关系,只是二者有一个共同状语牵扯而已,此外无任何联系。判决是将前者融合到后者之中,主句改为状语,这是糟蹋汉语,臆想、妄为。判决所述“同住人”条件:“户籍末次迁入后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纯粹是法官凭空杜撰出来的。
在汉语语法上,在“征收房屋处”表这个表地点介词结构状语“限制”“具有”和“居住”二个谓语中心词。但是谓语中心词“具有”和“居住”完全独立存在。不能不可能因为一个状语让二者揽混在一起。“居住”不受“具有”的影响。只是从语感上说,有让人初一看,这个共同的状语,让人产生是指“在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下实际生活一年以上”的感觉。如果有此意,作者应当在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前面加上“并在此”三个字,以防止混淆。【百度:状语,位于谓语中心词前面,是从情况,时间,处所等方面对谓语中心词进行修饰,限制】
比如,某男女同学同出自一所学校,就因此将二人嫁结一起,认定其为夫妻关系。这是荒唐透顶的。
“同住人”理解的关键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前面的逗号。不能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硬扯在一起。因为二者已经用逗号隔开了。
(1) 如果《解答》在“具有常住户口”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之间的逗号去掉,表述为“在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那么前后可以成为一个整体,前后不可分。可在并后加上“在此”。判决的理解方为正确。但是,《解答》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后面加了一个逗号,就表示后面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与前面的“具有常住户口”是并列关系,而不是整体关系,互不牵扯。
(2)把《解答》“征收房屋处”的后面加个逗号,也可以帮助理解,十分清晰地看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独立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列存在,互不干涉,前者不为后者的前题条件的。
即“在征收房屋处”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共同状语。可以将“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句分解为二句:“在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样意思也很清晰明了。
判决事实上将全句的主干部分“具有常住户口”变成“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状语!即判决实际上将“具有常住户口”这一个描述事实的动宾结构句子变成了一个表示时间的介词结构。将并列关系变成修饰关系,撕裂并列句的独立性,语法上不伦不类,是对现代汉语的荒诞奇特理解。
(3)、并列复句中的分句位置调换意思不变。在“征收房屋处”后面的“具有常住户口”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语序可以任意调换。调换后即一目了然!该句可以调整为“作出征收决定时,在征收房屋处实际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具有常住户口,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也可以变通为“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征收房屋处实际生活一年以上,具有常住户口的人。”
(4)、若《解答》第三个分句前无“且”(这个连词可有可无),句子变松散,意思会看得更清楚明了一些。三者互不相干。
另外,含义中的(特殊情况除外),和下文的“视为同住人”,都表示“同住人”条件并不严格。视为同住人条件很宽松,联系上下文,也可以推定同住人并不要求户口后住一年以上。
身为法官,应当懂汉语语法,不能想当然。更不能利用句子本身可能的歧意乱判。不懂可以去问中学老师!
二、申诉人应认定为上海高院《解答》中的“视为居住人”
《解答》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房内居住,即使实际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实际居住满5年,也视为同居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上诉人证据结婚证、离婚登记表证明上诉人1995年与被上诉人杨杰结婚,2020年11月离婚。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取得征收房屋户口时间是2010年6月。被上诉人杨国坤、杨杰均认可上诉人自1995年至2010年在征收房屋居住,其他被上诉未予否认。应予认定。
本案已查明,上诉人证据《离婚协议书》对拆迁房屋有专门约定“按拆迁被上诉人证人姜志明证实“1996年左右杨¨兰就在此居住,羊¨兰离婚后就不在这里居住了”。与杨国坤杨杰陈述相印证。
申诉人证人完美精准证明原告在取得拆迁房屋户籍后仍居住一年以上。
三、二审为支持判决,编造出“羊¨兰户籍迁入后未满一年即解除婚姻关系,其享有居住权的基础事实已经消灭”的奇谈怪论,滥用审判权
一审,在被申诉人举证不能下,法庭二次同意被上诉人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蹊跷不安。
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有法不依。
一审判决不解释《解答》适用,二次违规许可被申诉人提交证人,枉法召然。
请高院审查《解答》,依法改判,支持申诉人诉请,维护法律尊严为盼!
此致
上海市高级法院
申诉人:
2023年5月22日